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办事处领导

主要包括:办事处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等。

4.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办事处全体会议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办事处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等。

6.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办事处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济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北海街道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jiyuan.gov.cn/zbzwgk/bhjd

2.北海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平台:济源北海公共文化。

3.在北海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专区。

地址:济渎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0391-6938800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4.在北海街道办事处后四楼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地址:天坛北路50号,联系电话:0391-6918800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5.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街道办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受理机构

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咨询电话:0391-6918800

传真号码:0391-6918015

通讯地址:济源市天坛北路5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bhdzbgs@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四)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 可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文末)

( 三)本机关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EMS、快递、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 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以双方通过电话、数据电文等方式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济源市天坛北路5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北海街道办事处 受理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5至9月份);08:00—12:00,14:30—17:30

(2)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网上依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体方式为:打开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yuan.gov.cn/,点开政务公开一栏,然后点击右侧依申请公开,选择北海办事处后提出申请。

(4)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表发至北海办事处邮bhdzbgs@163.com进行申请。

(五)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由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事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本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未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申请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海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受理咨询电话:0391-6918800   传真号码:0391-6918015

通讯地址:天坛北路50号1楼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459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www.jiyuan.gov.cn/zwgk/ysqgk/index.html(济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