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25154810/2024-007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北海街道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7日
标  题:
​ 北海街道职责权限清单
北海街道职责权限清单

北海街道职责权限清单

第一章  主要职责

第一条  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讨论并决定本辖区重要事项。

(二)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街道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四)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领导,落实党管武装制度,支持和保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五)组织维护辖区安全稳定,协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六)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辖区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七)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的收集、统计,企业服务协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组织开展财务、信息化、商务、金融服务、农村水利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四)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六)推进社区(村)建设,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村民)依法自治,完善基层服务功能,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七)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八)根据授权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和便民服务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职责事项

第一节  党建群团工作

第三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条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工作。

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按照权限对监督对象或监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第五条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市党代表,推荐提名省辖市党代表人选。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

第六条  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调动或指派,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七条  深化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八条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辖区党建工作区域化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职能部门派驻在辖区内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条  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治理。

第十一条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履行舆情处置主体责任,做好辖区网络舆情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工作,组织街道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街道党员学习

第十  协助做好区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第十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引导、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辖区统一战线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侨人士等统战工作,联系辖区统战成员,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落实民族和宗教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民族和宗教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协助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  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第十  负责本辖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八条  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节  经济发展工作

第十  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指导社区()完成人口、经济、土地、农业等普查调查工作,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二十  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服务辖区企业经济发展工作。负责辖区重大的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投资的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产业引导,落实发展规划,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

二十一  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工作,创造良好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  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协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  做好金融服务相关工作,开展辖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监测预警,协助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

第二十  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工作,探索发展一站式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二十五  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  负责做好农业农村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改厕工作。

第二十  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焚烧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三节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  提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对居民(村民)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推进居民(村民)自治,引导居民(村民)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村民)公约备案。

三十  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三十一  管理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村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监督管理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居民(村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村民)监督。

十二  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三十三  培育、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十四  组织、协调、指导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其他职权);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十  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十  组织收集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向市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十七  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协调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三十八  综合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志愿者积极参与卫生健康活动。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  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四十  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四十一  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受委托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十二  统筹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三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

十四  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十五  建立健全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

四十六  协调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确认(其他类别职权)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第四十  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协调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及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解挂、补领、换发及状态查询、非卡面信息变更业务。

第四十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四十  负责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奖励。统筹利用好辖区相关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五十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与精神卫生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患者信息沟通机制,帮助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患者家属,联合公安机关督促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做好患者住院手续办理、个案管理等精神卫生工作。

五十一  组织单位和居民(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并负责辖区内街巷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十二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负责对辖区内单位防控工作制度、物资保障、宣传教育、人员管理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十三  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十四  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  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十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经批准的补偿方案

第五十七条  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十八协助做好辖区内慈善工作

  党群服务工作

第五十  组织实施本级党群服务工作,负责本级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社区()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六十  负责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党政各部门涉及党员、群众、市场主体的审批、服务项目全部进驻党群服务中心,推动辖区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党群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集中办理以下审批服务事项:

1.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其他职权);

2.申请社会救助条件审核(其他职权);

3.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抚恤优待条件复核(其他职权);

4.申请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条件(其他职权);

5.发放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其他职权);

6.审核转报三孩生育申请(其他职权);

7.审核转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其他职权);

8.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其他职权);

9.审核转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其他职权);

10.审核转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其他职权);

11.困难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重度残疾子女就学补助初审(其他职权);

1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复审(其他职权);

13.失业登记;

14.个人求职登记

15.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

16.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受理、初审)

17.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受理、初审)

18.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受理、初审)

19.返乡下乡创业实名制信息采集的录入

20.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申报(初审)

21.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两类人员”)创业开业补贴初审

22.开业补贴

23.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摸排、信息更新

2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补缴单打印受理)

26.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30.城乡居民发放信息维护

3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续发(受理)

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3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受理、初审)

3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受理、初审);

36.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身份认定、社保费分配、待遇初审、结算等业务

37.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结算、注销等受理和初审

38.老农保待遇结算、注销等业务(受理、初审)

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受理、初审)

4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查询(受理、初审)

41.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受理、初审)

42.企业离退休人员完成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恢复养老金发放

43.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44.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5.企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关系

46.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47.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48.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49.社会保障卡申领;

50.社会保障卡启用

51.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社会

52.社会保障卡挂失

53.社会保障卡解挂

54.社会保障卡非卡面信息变更

55.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56.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六十一  落实党管武装工作和国防动员工作。负责办理辖区的征兵工作,组织兵役登记,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协助开展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确定预定征兵对象(其他类别职权)。负责办理辖区的民兵工作,领导辖区民兵政治工作。

  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

第六节  平安建设工作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六十四  加强街道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和帮助居民(村民)委员会、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协调推动辖区内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建立健全遏制辖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建好用好“一一警一民兵连”联动机制。

十五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六十六  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第六十  协助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配合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社区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十  协助、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其他类别职权),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第七十  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及其他重要时期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按职责分工对辖区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配合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动员和组织辖区社会力量,协助有关部门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七十三  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七十四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职权),协助应急管理及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七十五  负责辖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辖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防汛抗洪工作。

第七十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行政检查职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十七条 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七十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市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部门报到”协调、评价机制,做好“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协同治理工作。整合辖区各类网格管理资源,健全完善网格治理体系,探索实行“全科网格”治理。

  城市建设管理

八十  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自建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城乡规划管理关工作,就事关群众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推动城市修补和街区更新,参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验收等工作。

  负责本辖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对辖区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现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市级部门。协调、配合相关市级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行为。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十三  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开展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和市容保洁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织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修、保护和管理。协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八十四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各领域扬尘治理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八十六  负责统筹辖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组织清理废旧非机动车。

第八十  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十  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十  做好辖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及时制止浪费用水行为。

九十  统筹协调本辖区网格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节  综合行政执法

第九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或省政府决定赋予街道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以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精神,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7.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8.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9.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0.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11.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12.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13.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4.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15.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12345”举报电话的处罚;

1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1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8.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9.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0.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21.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权限内);

22.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权限内);

2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权限内);

24.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权限内);

2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权限内);

26.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权限内);

27.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权限内);

28.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权限内);

29.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拒不改正的处罚(权限内);

30.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权限内)。

十二条  细化落实《济源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济编办20211,实体化建设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街道本级及部门派驻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考核。

九十三  建立健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协调机制,完善与市执法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和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

九十四  向社会公开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综合协调工作

九十五  负责本街道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九十六  联系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市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九十七  推进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市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市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十  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第三章    

第九十九条派驻机构下放后,职责权限另行明确。

第一百条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行政职权的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等以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一百零一  街道职责权限清单纳入全市权责清单制度管理体系,按照《济源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济编〔20213)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